| 1. 本資料 每日更新 ,提供各地方法院待拍賣標的物之相關資訊。 | ||||
| 2. 拍定案件於拍定日後一個星期才會刊登。 | ||||
| 3. 本網站拍定資料只保留三個月。 | ||||
| 4. 本資料 僅供參考 ,如與拍賣公告不符, 以公告為準 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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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點選不到的「縣/市」、「鄉/鎮/市/區」及地「段」資料,表示該區段目前無拍賣資料。 | ||||
| 6. 點按查詢結果畫面上之「看照片」連結前,請關閉「IE瀏覽器的快顯封鎖程式」功 能、Google、Yahoo工具列及防毒軟體上的「封鎖快顯視窗」功能,或將本系統網址(aomp1.judicial.gov.tw)加入「允許快顯的網站清單」。 | ||||
| 7. 若您所看到的資料/表格無法對齊時,請將字型設定為"細明體, 字型大小為" 10 "。 | ||||
| 8. 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通訊投標書件標封格式,請至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assist/assist03/assist03-04.asp點選編號46。 | ||||
| 9. 如字型出現空白,請至www.judicial.gov.tw網站之「下載中心」,點選「司法院造字檔」,依說明安裝。 | ||||
| 10. 拍賣標的物有無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情事,請查詢行政院環保署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」(http://sgw.epa.gov.tw/public/index.asp)。 | ||||
| 11.若「執行拍賣法院」選單只能點選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,請將IE瀏覽器版本升級到8.0版以上。 | ||||
| 12.應買公告,詳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(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, 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,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,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,執行法院得於詢 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,許其買受)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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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
法拍屋公告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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